2020年5月19日,教育部招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9年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有关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这个事情连发两通知,发出安民告示,要求今年底以前必须完成这项任务,作为一项硬任务,要求各地开展自查,下半年大概9、10月份的时候,教育部将组织实地督查。
关于教师的福利保障,我国主要经历了以下8个阶段: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994年《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
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
---2008年《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特困地区教师发放生活补助。
---2013年中央1号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2015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
---2015年《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
再次强调“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2018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于2020年上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对发现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约谈、问责等多种措施督促整改。
---2019年《2020年把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作为督导检查重点》
通知强调,督导结束后,督导结果将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对问题比较严重的省、市、县进行问责,并在中央主要媒体公布。
---2020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部署安排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落实情况督导》
它最早出现于我国《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并且于1993年通过,本《教育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