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民法典对比之物权编
日期:2020-06-24 浏览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收养是通过法律程序创设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制度。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关系,而是一种拟制的亲子关系。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的实质要件包括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身份和意思表示等内容;收养的形式要件一般要求经过申请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备案,进行公证或登记。

       (一)涉外收养的程序要求

       《收养法》第21条对涉外收养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还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当事人要求公证,则应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此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

       注意】在程序上,我国立法对跨国收养采取严格标准与谨慎态度。一方面坚持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重叠适用我国法律和该外国人所在国法律,另一方面又对收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与送养人达成书面协议与亲自登记义务以及公证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注意】《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收养关系区分为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与收养的解除三方面法律关系,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关于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即在收养的成立问题上规定重叠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目的在于严格收养成立的条件,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

       2.收养的效力主要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收养人的义务与责任。考虑到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将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生活,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3.收养关系的解除主要包括解除的条件与效力问题。考虑到我国是送养大国的现实情况,在跨国收养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收养人是我国儿童,为保护我国儿童的利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可以选择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例题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的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由此,对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重叠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即需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故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故C项错误,不当选。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即适用中国法,故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本文章来源:中公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