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
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②正确应用法律;
③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④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⑤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⑥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①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
③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④对侦查终结应当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⑤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⑥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
⑦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三、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内容
1.侦查行为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②询问证人、被害人;③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④搜查;⑤查封、扣押物证、书证;⑥查询、冻结;⑦鉴定;⑧技术侦查措施;⑨通缉。
2.刑事强制措施
①拘传;②取保候审;③监视居住;④拘留;⑤逮捕。
四、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以言辞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应当场制作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侦查人员经出示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时间。
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